“做法事”挽回前男友不成功,女子起诉“道士”退钱,判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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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4-25 19:52:58
来源:关门大吉网
“做法事”挽回前男友不成功,女子起诉“道士”退钱,判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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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做法事”挽回前男友不成功,女子起诉“道士”退钱,判了!
2026-04-25 19:52: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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\u003c!--NO_AD_ERROR_2--\u003e\u003cP\u003e当一段感情走向终点\u003c/P\u003e\u003cP\u003e有人选择求助“玄学”\u003c/P\u003e\u003cP\u003e期望通过“做法事”\u003c/P\u003e\u003cP\u003e让前任回心转意\u003c/P\u003e\u003cP\u003e案情回顾\u003c/P\u003e\u003cP\u003e原告李某与被告唐某通过网络相识。唐某自称“道士”,声称可以通过“做法事”帮助李某解决情感问题。为挽回前男友,李某在2024年10月期间,按照唐某的要求,分两次支付了“做法事”的服务费及其他款项共计3300元。唐某承诺,若“法事”不成功,每次仅收取245元“贡品钱”。\u003c/P\u003e\u003c!--PARAGRAPH_0--\u003e\u003c!--NO_AD_0--\u003e\u003cP\u003e事后,李某发现“法事”并未产生效果,要求唐某返还服务费。唐某仅返还75元,李某认为其应返还2735元,遂将唐某诉至法院。\u003c/P\u003e\u003c!--PARAGRAPH_1--\u003e\u003c!--NO_AD_1--\u003e\u003cP\u003e法院审理\u003c/P\u003e\u003cP\u003e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中原、被告以共同的意思表示,达成以“做法事”的形式挽回李某前男友并支付服务费用的约定,因涉及封建迷信活动,违背公序良俗,依法认定该约定无效。结合原告李某的诉请,被告唐某依据无效的约定内容取得的服务费2735元,应予以返还。\u003c/P\u003e\u003c!--PARAGRAPH_2--\u003e\u003c!--NO_AD_2--\u003e\u003cP\u003e法条链接\u003c/P\u003e\u003cP\u003e《\u003c!--SECURE_LINK_BEGIN_0--\u003e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\u003c!--SECURE_LINK_END_0--\u003e》\u003c/P\u003e\u003cP\u003e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:\u003c/P\u003e\u003cP\u003e(一)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;\u003c/P\u003e\u003cP\u003e(二)意思表示真实;\u003c/P\u003e\u003cP\u003e(三)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不违背公序良俗。\u003c/P\u003e\u003cP\u003e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、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,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;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,应当折价补偿。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;各方都有过错的,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\u003c/P\u003e\u003c!--PARAGRAPH_3--\u003e\u003c!--NO_AD_3--\u003e\u003cP\u003e法官提醒\u003c/P\u003e\u003cP\u003e面对情感问题\u003c/P\u003e\u003cP\u003e应冷静处理\u003c/P\u003e\u003cP\u003e切勿盲目相信封建迷信\u003c/P\u003e\u003cP\u003e以免上当受骗\u003c/P\u003e\u003cP\u003e来源:江西法院综合法治日报\u003c/P\u003e\u003cP\u003e\u003c!--IMG_0--\u003e\u003c/P\u003e\u003c!--PARAGRAPH_4--\u003e\u003c!--NO_AD_4--\u003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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